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