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勝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