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003號 原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慈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