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鴻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75號原 告 黃鴻政 上列原告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就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 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為起訴之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僅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為被告,亦未提出被 告之年籍資料,而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又本院已函查中國信託銀行上開帳戶之申辦人資料,該帳戶之申辦人為「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有中國信託銀行民國110年9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1919號函附卷可稽。是以,原告應具狀補正被 告之姓名、住居所。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