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魏宇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魏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