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81號原 告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興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兩造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兩造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