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PALYA DEVI、弦律有限公司、朱亭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18號 原 告 PALYA DEVI 被 告 弦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亭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