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芳妤、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15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蔡巧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0年12月7日,為聲明之擴張 ,請求被告給付501,000元。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 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