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送達代收人 陳佳函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