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平實思路股份有限公司、吳翎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平實思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翎鳳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憲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