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林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之事項第一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陳明訴之聲明「先位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之具體金額。三、提出本件車輛之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