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COSGROVE COLM JOSEPH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33號原 告 COSGROVE COLM JOSEPH 上列原告與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旗艦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