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台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