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虹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未記載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標的 金額(即本件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繕本,應依上開規定提出繕本到院,以送達相對人,促進調解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