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527號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