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莉莉 訴訟代理人 張莉慧 被 告 徐子詠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70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提出書狀辯稱,其僅提供帳戶供好友使用,並不知道匯入款項的詐欺贓款,但其所提供使用之子壹公司帳戶,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通報為警示帳戶,被告隨即又提供灝暻企業社帳戶繼續供收款使用,而毫無警覺,以上事實為本院刑事庭查證後所認定,並有相關證據可憑(本件刑事判決第8 頁)則可認其至少存有過失,以供犯罪集團完成詐欺犯行。 二、被告因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