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郭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小字第4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