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40號原 告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鄭景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妡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4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