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顏宏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及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