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被 告 悅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威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依兩造所簽立之悅成功大樓保全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係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而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內容,其間因系爭契約所生紛爭,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故聲請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核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