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勝賢、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林勝賢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842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予撤銷及債權金額不存在 。而本院上開本票裁定所依據之本票共計三張,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計算式:14,000+72,000+18,000=104,000),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