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世鴻、許同琦即榮謙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37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許同琦即榮謙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依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惟查被告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