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20號原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