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呂逸松、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Edwar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呂逸松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內湖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e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林子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60元(計算式:1,288×12×10=154,5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