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彭騰睿、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彭騰睿 被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