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魏湘耘、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翁新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魏湘耘 相 對 人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代 理 人 翁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