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