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朱志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立群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安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萬3,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