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胡鈞翔、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96號 原 告 胡鈞翔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