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家立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35號 原 告 家立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志德 原 告 天笠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9,3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