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簡達益、家富國際有限公司、蔣秀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被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8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二、原告起訴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據),以供本院送達被告,且本院前命原告補正兩造間之契約,尚未補正,亦應一併補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