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謝國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謝國松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