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錦明、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蔡錦明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