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小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小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森 訴訟代理人 賴美麗 被 告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語 訴訟代理人 楊國鈞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二一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現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徵得兩造同意,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