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勞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勞簡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壹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