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三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伯勳 右二人共同 陳建德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