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即崧鉅專利商標事務所 右原告與被告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