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世界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佰肆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佰肆拾壹元,尚欠新 台幣壹仟叁佰玖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