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雄、柯月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湖小字第430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忠標 被 告 柯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