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15號原 告 名九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