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8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686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