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838號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3,227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