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721號原 告 乙○○ 樓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7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