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14號原 告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昌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89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