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7號原 告 精良實業社即邱楊棟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告 美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