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字第2306號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 月27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提單原本、運費明細並約定給付之幣別及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匯率,並請兩造就本件有無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書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