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533號原 告 茂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甲○○ 1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90,6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2,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