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1,03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