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該意思表示曾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送達,而無法送達遭退回之信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