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原 告 甲○○ 被 告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2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義傑